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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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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17 09:41:32
据介绍,济南市目前正在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济南市内5区为41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为38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34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济南市内5区3.5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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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昨天正式公布的调整后的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530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上含学徒、见习、熟练等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实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工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凡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此前,省政府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等5类,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