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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件工资有了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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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13 13:44:02
文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计件单价。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达成—致后,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协议书并在企业内公布。公布后的计件单价,企业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文件,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音在8小时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的标准。同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休 闲 居编 辑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元且、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徘劳动者工作的,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都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来源:劳动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