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BT系列(四):公权力需谨慎介入BT下载
作者:赵占领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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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21 09:09:53
法眼看BT系列
(一)当BT遭遇法律
(二)黑客技术:BT的救命稻草?
(三)运营商和BT用户:剪不断的恩怨
(四)公权力需谨慎介入BT盗版
——香港首宗BT盗版案引发的思考
(五)BT的出路在何方?
注:本专题有奖征集意见,详见:http://www.hlfw.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649
(首发Chinabyte)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海关于去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来,成立了“点对点联合小组”专项打击BT盗版行为。经过不断努力,最终于今年年初成功破获了一起BT盗版案。海关调查显示,涉案男子曾上载版权电影,跟其它网民分享,不过与盗版集团无关,亦不涉及金钱利益,可能纯属为了兴趣而做出侵害知识版权的行为。海关强调,除上载档案者触及刑事责任外,下载档案的网民亦可能遭到民事检控。故呼吁互联网使用者尊重知识产权,以免触犯法律。同时表示,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倘若触犯《版权条例》,最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元。
这宗盗版案其实并不是像媒体所说的那样是全球首宗BT盗版案,之前国外这样的案子已有不少,只是没有引起大陆及港台地区大众的广泛关注。但是动用公权力采取刑事手段打击BT盗版毕竟还是不多见的。这让笔者想到发生在大陆持续三年的“沪科案”,这是一起在业内有着深远影响的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案子,但最大的法律特色还是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最近终审判决三位华为前员工三年或两年徒刑。当然作为企业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采取何种手段在法律上都是无可厚非的,只要手段是合法的。笔者考虑的是国家有关机构采取刑事手段打击BT下载用户是否合适?能否取得成效?
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点对点”网络、“BT”论坛和视频聊天室有害信息的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还是针对BT中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的,还没有涉及到打击利用BT所进行的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前者,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的利用点对点聊天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或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或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或被点击一万次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一万元以上的,都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次整治行动出了也出现多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案子。但为什么没有出现利用刑事手段打击BT盗版的案子呢?是没有法律依据吗?恐怕还不是,刑法、著作权法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一些依据的。那又为什么?对于前者,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显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多是某个个体的利益。因此更多情况下是受侵害方的主动维权。
在BT涉及的知识产权犯罪上,笔者认为公权力需要谨慎介入。为什么呢?因为BT涉及的盗版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BT传播的特点是任何人在下载的时候同时扮演者传播者的角色,这样涉及的范围就非常广,一旦需要去调查某人是否利用BT进行盗版并构成犯罪,往往调查的范围不限于这一个人,基本上都需要涉及大量的BT下载用户。香港法律界曾举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假如有1000个人同时使用BT程序分享传输档案(这其实很普遍),其中一名分享者甲最后所获得的“完整档案”是由1000人中的50人分发的“部分档案”组成,若控方要成功检控这50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则必须:
1.掌握50人的资料(如地址);
2.要求法庭发出50张搜查令;
3.拘捕50人;
4.扣留50部电脑为证物;
5.从50部电脑中找出“部分档案”为证物;
6.从甲的电脑中找出“完整档案”,并配对证明由这50人所传输。
这就意味着公权力的刑事手段介入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这种BT下载中涉及盗版的情形实在是太多了,很多真正去逐一调查,事实上也不可能。那么如果仅仅针对大量个人中的某些个人采取刑事手段而使大量的人“逍遥法外”,这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会遭到大家的普遍质疑。当然并不是说不可以采取刑事手段,只是看谁采取了。我们鼓励受害方(当然其中多是电影公司、唱片公司)主动去追究有关责任人,采取刑事手段还是民事手段由其自己做主。如果采取民事手段至少程序上没有上面这么复杂,也不会因为追究某些人或者不追究某些人而遭到质疑,这是其自己的权利。当然在遇到受害方的报案而需要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介入的时候,毫无疑问,公安部门、检察部门需要介入。只是笔者认为为了某项所谓的“整顿”或者“严打”公权力一时主动介入恐怕并不合适,也很难取得真正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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